举报受理范围及方式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范围:
本机关负责受理处置省属国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违法行为,主要为:
(一)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五)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八)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我省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煤矿违法行为、煤矿安全隐患问题的举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举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受理处置;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本机关登记后将有关举报材料移交至被举报煤矿所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处置。
举报电话:024-86879522,024-86873730。
来信请寄: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6号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调度室收(邮编:1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