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辽宁省煤矿分级属地监管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为进一步压实我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省煤矿安监局起草了《辽宁省煤矿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于7月19日前通过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反馈省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波 韩松 024-86879019(带传真)
电子邮箱:mgjjgj@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6号111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7月9日
辽宁省煤矿分级属地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条例》、《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煤矿分级监管范围。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全省煤矿划分为省级监管,市、县(市、区)级监管和指导监督。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铁法能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沈焦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煤矿企业隶属关系,设定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煤矿或市、县联合监管的煤矿。
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监管以外的生产、技改、停产及待关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煤矿分级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省、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安全监管的煤矿名单,将生产、技改、停产煤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第五条 落实煤矿分级日常安全监管责任。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组对省属国有煤矿和产煤市实施联系包保;推动各产煤市、县政府领导对正产生产煤矿建立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措施;对每户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派驻安全督导组,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产煤县(市、区)实施联系包保,对辖区内生产煤矿依法监管检查,对技改、停产煤矿定期巡查。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每个煤矿落实联系包保责任,对停产停工煤矿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驻矿盯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煤矿,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安排专人驻矿监管。
第六条 煤矿重大隐患分级调查处理。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省属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辖区内有地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重大隐患。
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煤矿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不属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分级监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考核定级。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初审;负责全省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及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省属国有煤矿考核定级;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工作。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二级煤矿的初审及辖区内煤矿三级标准化的考核定级,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工作。
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三级煤矿的初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煤矿复产复工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属国有煤矿的复产复工,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
地方煤矿的复产复工,由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复验,市(地)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
规范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隐患的处置和报告程序,赋予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发现危及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权力。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执法检查带队人的执法责任。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检查煤矿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
执法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严格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煤矿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
第十二条 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明确问题隐患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
第十四条 严格重大事故隐患处置。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加强煤矿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推进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数据接入信息平台,强化远程监管手段和效能;不断推进“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精准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强化执法检查的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