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安监局行政处罚职权名称及职权依据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编辑:         来源:
省煤矿安监局行政处罚职权名称及职权依据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省煤矿安监局 1.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省煤矿安监局 1.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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