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煤管法培〔2019〕72号)等规定,现将辽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021年08月30日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论 |
2 |
2021年08月30日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 |
行政处罚 |
1.1363采煤工作面回顺超前支护段缺少三组垛式支架,不符合《136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超前支护的规定;2.1366回顺外段防冲措施效果检验牌板上填写的检测人为陈向辉,检查地面监测报表实际检测人为白杨,不符合恒大煤矿《YDD16电磁幅射仪检测管理制度》第7条的规定;3.主排水系统联合试运转测试缺少工作泵与备用泵联合测试,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
1.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单位:警告并处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2.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个人:警告并处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