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1〕8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1-06-22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35号令宣贯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对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宣传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凡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地质勘探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且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10)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1)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3)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14)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其中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9.地质勘探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由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4.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探矿权人不得将地质勘探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四、严格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属地监管,要求对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1.备案范围
在我省辖区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所有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工程项目。
2.备案程序
省外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备案。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时,要向项目所在地市(包括绥中县,下同)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探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探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地质勘探单位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应填写《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进行上报。备案有效期为1年。
(2)地质勘探项目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应填写《辽宁省地质勘探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4),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地质勘探单位名称、地址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地质勘探项目范围、内容、地址、作业单位、勘探方式、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必须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备案。
3.备案审核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
五、实行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1.严格执行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负责,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5),设计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安全专篇》完成后,报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填写辽宁省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7)。
2.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下列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
(1)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
(2)勘探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审查工作。
3.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审查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审查意见表(见附件8)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时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派员参加。
4.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由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组织实施。审查时,聘请3至5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审核制,专家组审查后,应形成审查意见。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应建立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5.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复后的《安全专篇》组织施工作业,如因情况变化,安全设施需要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安全专篇要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六、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要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对未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2.各地区要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坑探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探矿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非法勘探、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22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