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煤管监一〔2021〕21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煤矿事故教训,推动全省煤矿瓦斯、火、煤尘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及《2021年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辽煤管局发〔2021〕1号)的部署,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的要求,省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一通三防”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个时间段进行。
上半年: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
下半年: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
二、检查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
三、检查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是否按要求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具有中间巷的采煤工作面是否进行安全论证。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四、开展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听取煤矿企业汇报、查看内业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省煤矿安监局对省属国有井工煤矿逐矿进行检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地方煤矿进行检查,省煤矿安监局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认真自查自改。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要按照检查时段和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煤矿自查自改,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要同步进行,并形成自检自查“两清单一报告”(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自检自改报告)。
2.严格检查执法。要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及安全监管计划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责任分工,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并利用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3.强化隐患整改。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一通三防”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本企业、本地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不足,认真分析总结隐患问题存在的原因,督促煤矿隐患问题的整改;各煤矿要建立整改隐患问题台账,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