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阶段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督查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阶段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督查检查的通知
辽煤管监一〔2021〕18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辽煤管办〔2020〕77号)部署要求,结合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计划,省煤矿安监局决定从4月份开始,开展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大排查(系统性安全检查)的督查检查工作,现将督查检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督查检查范围。全省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省煤矿安监局负责督查全省煤矿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并对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大排查。
(二)督查检查时间。从4月份开始到年末,结合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及监管计划逐月安排,具体到各煤矿企业和煤矿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检查主要内容
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及相关文件落实情况;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情况及《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排查检查内容。
三、有关要求
1.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本次督查排查也是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开展的一次系统性检查,各煤矿要按照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认真组织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2.强化隐患问题整改。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本企业、本地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不足,认真分析总结隐患问题存在的原因,督促煤矿隐患问题的整改;各煤矿要建立整改隐患问题台账,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保持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在第二阶段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