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派驻煤矿安全督导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1年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派驻煤矿安全督导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煤管监一〔2021〕4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省属国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省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2021年继续向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派驻煤矿安全督导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督导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情况;矿级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等。
3.检查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情况。
4.检查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完成省煤矿安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6.每季度向省煤矿安监局汇报督导情况(书面材料),遇有重大安全问题立即汇报。
二、煤矿安全督导组的权力
1.下达督导意见书的权力。
2.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工作面生产及设备使用的权力。
3.对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4.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力。
5.参与派驻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力。
三、煤矿安全督导组的人员构成
煤矿安全督导组组长由省煤矿安监局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成员为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选派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选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能力强,具有通风、机电运输、采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身体健康,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3.品行端正,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工作要求
1.请各煤炭企业按专业及人数要求(附件1)选派人员,并对选派人员能力、素质严格把关。
2.选派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省煤矿安监局将对企业选派人员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将予以退回,企业需另行派人。
3.选派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生活福利、工私伤、出差补助等所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期限为一年。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煤炭企业将选派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2021年2月5日前统一报送至省煤矿安监局。
2.请各煤炭企业派一名相关负责人(处级)带领选派人员,准时参加2021年度督导组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崔忠会 联系电话:13889101716
电子邮箱:jgy.mjj@ln.gov.cn
附件:1. 选派煤矿安全督导人员名额表
2. 选派煤矿安全督导人员情况表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