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省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5月14日
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结合辽宁实际,省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去年年末今年年初全国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事故教训,落实煤矿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煤矿违规分包转包和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省井工煤矿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三)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五)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七)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八)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九)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十)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十一)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十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三)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含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以下同)、资源整合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并逐条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煤矿安监局负责对省内省属国有煤矿的检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的检查。
省煤矿安监局专项整治联系人:副局长 杨 良
省煤矿安监局专项整治联络员:安全监管一处处长 李波
第一检查组
组长:杨 良
成员:耿文涛 石红军 张 宏 李 伟 宦金钟 宋 磊
驻铁煤安全督导组
负责检查的煤矿:大隆煤矿 大兴煤矿 晓南煤矿 晓明煤矿 小青煤矿 大平煤矿 小康煤矿 大强煤矿
第二检查组
组长:栗荣良 梅树海
成员:李 波 崔忠会 李忠林 孙会忠 韩 松
驻沈煤、抚矿、阜矿安全督导组
负责检查的煤矿:红阳二矿 红阳三矿 西马煤矿 林盛煤矿 蒲河煤矿 老虎台煤矿 恒大煤矿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并将检查组责任分工于6月10日前报送省煤矿安监局。
2.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责任分工,各检查组对所负责检查或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逐矿开展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复查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在完成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50%的抽查比例,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开展抽查复查(11月30日前完成),省煤矿安监局还将对各市、各企业自检自查情况及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企业要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本地区、本企业分管负责人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明确1名处(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报送省煤矿安监局。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没有对井下队伍实现统一管理,存在一矿多井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以及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区、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煤矿安监局。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