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煤管法培〔2021〕53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各项工作部署,深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培训重点工作落地落实,省煤矿安监局定于9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自查和检查,深入查找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以煤矿企业自查为主,通过采取现场“听、问、查、考”等方式,对全省煤矿企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情况专项检查。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抽考。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情况;
(二)人员准入及安全培训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四)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情况;
(五)煤矿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
(六)煤矿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真实;
(七)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考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9月20日前)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安全培训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自查自改工作。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次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编制自查问题及整改清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对辖区内(所属)煤矿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指导,成立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所属)煤矿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自查自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采取措施,督促按规定时限完成。
(二)总结反馈阶段(9月底前)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辖区内(所属)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书面材料,连同煤矿、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自查问题整改落实清单(附件1)、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9月27日前,以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形式一并报省煤矿安监局。
(三)专项督查阶段(10-11月份)
省煤矿安监局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全省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及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抽查。
省煤矿安监局专项督查时间和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检查工作,结合近年原国家煤矿安监局通报的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检查情况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综〔2021〕39号),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辖区(所属)煤矿、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扎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二)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科技、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重发现和大力推介好的工作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或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促进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要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本次专项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注重发现不培训、假培训、培训质量不合格问题,以落实整改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落实整改到位。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四)专项检查组、督查组要做到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五)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于8月底前,将专项检查负责人、联络人名单(附件2)上报省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宋英杰 贾大伟 电话:024-86879803
传 真:024-86879803 邮箱:mjfgpx@163.com
附件:1.煤矿、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自查问题整改落实清单
2.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专项检查具体负责人、联络人名单
3.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检查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