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
各处室: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2021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4月12日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1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为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20〕35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围绕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实行依法、分级、分类监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依法行政,推进安全监管层级清晰、事权明确,注重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宽松软”等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能力,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通过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2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煤矿实际,编制2021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二)坚持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18〕82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分类情况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20〕115号)要求,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将煤矿分为B、C、D三类(本省不设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其中: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原则上每季度监管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次;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6次,长期停工停产的D类煤矿,要求定期巡查、抽查、暗查暗访。
(三)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20〕35号)要求,将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将监管执法力量向灾害大、易发事故区域等重点煤矿倾斜,推进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时期 、特殊时段执法增加监管频次,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
(四)坚持执法创新。坚持创新监管模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监管执法效果的原则,用好“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专家会诊、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执法信息公开等方式方法,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继续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派驻安全督导组,实现近距离靠前监管。采用“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部门督落实”方式,聘请现场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专家,对重点煤矿进行“把脉会诊”,为安全监管执法精准化提供支持。结合互联网+监管,推进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安全监管执法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情况;
2.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情况,瓦斯等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6.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一通三防”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7.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8.依法组织生产情况;
9.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10.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情况;
11.落实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2.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3.落实和开展上级各类安全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活动月开展的情况;
14.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和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
15.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和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执行的情况;
16.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
17.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工作日
(一)安全监管执法人员:25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6250个
(三)监管执法工作日:4274个
(四)非监管执法工作日:1976个
全局行政编制在册人数41人,有效监管执法人员25人,有效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占全局行政编制在册人数的61%;监管执法工作日4274个,占总法定工作日的68%。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及监管执法工作日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有关规定。
六、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6250个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安全监管执法人数
=250×25=6250个
(二)监管执法工作日4274个
1.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1724个工作日;
2.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任务1304个工作日;
3.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65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60个工作日;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57个工作日;
6.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50个工作日;
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215个工作日;
8.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336个工作日;
9.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243个工作日;
10.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120个工作日。
(三)非监管执法工作日1976个
1.机关值班44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560个工作日;
3.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其他事项等976个工作日。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1月7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202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法规与培训处为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报批、总结等工作的牵头处室,其他机关处室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计划的落实。如需调整执法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变更。
(三)规范执法,提高效能。要坚持“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原则,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处理措施等内容,合理确定监管人员数量和专业搭配,把好执法文书质量关,促进工作效能提升。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认真履行执法程序,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执法牵头处室要做好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地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协调监管执法检查相关工作,避免对煤矿的现场检查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促进监管监察工作形成合力。要用好 “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专项活动、专家会诊等方式方法,促进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相互补充、有机衔接。
(五)汇总信息,及时总结。要用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安全集中整治、专项检查等工作成果,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夯实计划执法工作基础。要做好执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注重痕迹管理,阶段性认真分析总结执法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促进改进创新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六)廉政执法,严格纪律。要严格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队伍形象,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推动年度监督执法计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