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省矿山安监局2024年第1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1 |
2024.5.6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 |
行政处罚 |
1.输送带超出托辊边缘50mm时,708运顺皮带机头外侧,跑偏保护装置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2.2024年2月8日至2月14日未对北二1316回顺主、副通风机馈电开关(KBZ—200)、主副风机启动开关(QBZ—2×80)防爆性能外观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针对第1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针对第2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合并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