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矿山安监局2024年第1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1 |
2024.5.15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
行政处罚 |
1.随机抽查6台自救器,其中3台封印条打不开,不合格; 2.现场试验主井提升机过卷保护,箕斗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提升机未自动断电; 3.井下中央变电所馈出的1台高压开关未接入选择性单相接地保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1.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