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安监局2019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煤管法培〔2019〕72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于2019年度作出的2起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2019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论 |
1 |
2019.4.30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矿 |
行政处罚 |
1.二水平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时,有非运送火工品人员同乘: 2.二水平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时,警戒人员管理不到位; 3.二水平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的时间在该矿《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间之外; 4.二水平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时有非运送火工品人员同时乘坐时,未按该矿《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火工品管理规定》的规定立即停止运行。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0,000.00)的行政处罚
|
2 |
2019.8.2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小凌河煤矿 |
行政处罚 |
1.五水平南一区负760阶段北翼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瓦斯传感器位置不正确。 2.盲斜副井绞车司机经常单岗作业,没有监护司机。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1.针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5,000.00)的行政处罚。 2.针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5,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给予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5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