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补充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煤管法培〔2019〕72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于2020年4月20日、5月8日、10月23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023年3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论 |
1 |
2020年4月20日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东部区第六面掘进回采巷道防冲设计批复时间滞后施工时间5天;2. 《东部区第六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报告》只测定了瓦斯含量和压力2个参数,没有对煤坚固系数等其它参数进行测定分析。 |
1.《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对刘广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壹仟元整(¥3,000),合计罚款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 |
2 |
2020年5月8日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东一采区南翼-700采煤工作面在处理夹石打眼期间存在空顶作业现象,违反采煤作业规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2.矿井自救器数量不足,井下个别人员携带不完好自救器。 |
1.《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对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对王爱国处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3 |
2020年10月23日 |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西部区第十六面材料道掘进工作面外侧维修地点(煤巷)8月30日使用气焊切割工字钢。 |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处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对杜建设处警告并处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对陆军处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