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是动火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是本专业、本领域的具体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煤矿火灾事故教训,强化风险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严禁在《通知》明确的煤矿井下其他地点动火作业。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细化梳理煤矿动火审批流程,规范煤矿动火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动火引发事故。
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和《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宣贯培训,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动火可能影响区域进行研判,提前撤出可能受影响区域人员;每次动火前对有关人员开展措施宣贯,动火期间要加强现场检查和应急处置,动火过后要组织人员确认现场安全并做好验收管理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落实《规定》情况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