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县级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明确包保内容,细化包保措施,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辽宁省安委办制定了《辽宁省市级、县级属地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动市级、县级属地政府领导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了每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的包保层级和包保领导的具体职责,要求包保领导至少每半年调研或检查一次包保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了解掌握所包保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整改等情况,在汛期等重要时段应增加频次。原则上每个领导包保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通过包保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全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