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我局起草了新《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杨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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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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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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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2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8%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5万-18.5万元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上不满20%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12%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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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40%以上不满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30%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15%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36.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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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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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适用情形:超出限期1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一项,但按要求改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适用情形:超出限期30个工作日以上60个工作日以下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两项,但按要求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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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适用情形:超出限期60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超过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两项,但按要求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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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超出限期1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一项,但拒不改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5-9.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7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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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超出限期30个工作日以上60个工作日以下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两项,但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9.5-15.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7.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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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超出限期60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超过列举四类事项中的两项,但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15.5万-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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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3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10%,但按要求改正,但按要求改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9.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但按要求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9.5-1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2-3.8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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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但按要求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5.5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8-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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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3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10%,但拒不改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8%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6.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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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但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12%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5-8.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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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但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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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8%的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10%以上不满30%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8%-1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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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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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3.7万元罚款。 |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3.7万-7.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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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90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7.3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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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6.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3.7万元罚款。 |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8.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万-7.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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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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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处3万-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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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处7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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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
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下的。 |
从轻 |
处以1万-3.7万元罚款。 |
逾期30-60个工作日的。 |
一般 |
处以3.7万-7.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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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0个工作日以上的。 |
从重 |
处以7.3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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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额不满30万元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9.5万元罚款。 |
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9.5万-15.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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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15.5万-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