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世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止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测行业垄断行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29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正在制定《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在其正式公布前,继续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文件执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范标准》和《危险化学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报告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27号)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危险化学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并没有排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承担危险化学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
二、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29号令)规定,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名录调整是国家事权,省里无权调整。因此在国家出台新的《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之前,我省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交办运函〔2015〕265号)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危货运输管理相关工作,发现虚假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