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多地发生电梯制动器致人伤亡事故,电梯安全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53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应急处置和按需维保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情况和贯彻落实《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要,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推进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
为防止我省出现制动器安全事故,各市、沈抚示范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进度。对于所有排查出涉及整改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等工作,并留存相关视频或照片的见证材料备查;对于电梯制造单位已明确免拆解的,电梯维保单位需留存电梯制造单位在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的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
各市、沈抚示范区要依托当地指定的电梯检验机构,于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涉及整改电梯的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和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情况见证材料的查验,并将查验情况向省局汇总报送(市监特设函〔2021〕564号附件3格式)。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还要在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查验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和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情况。
电梯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全省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对电梯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深化电梯按需维保改革
各市、沈抚示范区要继续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总局制定的电梯维保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市监特设发〔2021〕53号附件1),制定本地区的维护保养考核标准。其中,基础指标、推荐指标和扩展指标均为我省按需维保必须考核的内容。结合各地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的要求,一并在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公示。
各电梯维保单位要按各地要求在平台上承诺本单位维保电梯的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以及达到的维保考核标准。平台将统计各维保单位实际的维保情况,并将按期公示未达标维保单位名单。
我省电梯维保合同样式统一按照文件中电梯维护保养格式合同范本(市监特设发〔2021〕53号附件2)执行。
三、严格落实新的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各市、沈抚示范区要统筹推进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过程全程录像记录制度,把好检验检测质量关。
(一)进行电梯数据清理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电梯数据进行清理,在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上确认本单位电梯数量,电梯使用单位申请电梯的检验和检测应全部在平台进行,按时间要求提前进行申请。
(二)及时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日期应为下次进行电梯检验的实际日期,周期计算方法按照我省检验检测改革方案执行。本年度涉及到进行检测的电梯,在检测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持电梯检测报告向原检验单位换领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按照特种设备追溯管理平台上的设备二维码印制。
(三)按要求公示检测结果及整改情况
检测工作不设置单独检测标志,检测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且公示整改结果,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对于未公示《告知书》或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定期检验将判定为不合格,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四)检验检测改革前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性的认定方法
电梯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1月31日(含)前,凡涉及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办理的业务,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性的认定方法如下:
定期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未超期的,认定为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超期1年以内的,持有2020年2月1日(含)以后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和1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的,该定期检验报告认定为在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超期2年以内的,持有2020年2月1日(含)以后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和连续2年检测报告且在检测有效期内的,该定期检验报告认定为在有效期内。
2023年2月1日(含)后,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以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判定。
四、加强执法检查
按照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年底向省局上报案件查处情况。
请各地结合以上要求,落实“安心乘梯守护行动”部署,做好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