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水电[2024]87号)的规定,经申报单位自评、申报及现场评审等相关程序,评审组按照《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有关要求,经现场核查、核实和质询,一致认为,丹东市东港市罗圈背水库水电站、乌金塘水库电站、白石水力发电厂、新宾满族自治县苏子河水电厂在评审期内基本条件符合《评审细则》的要求,已达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弘官电站、鑫格泰电站已达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辽宁省水利厅拟同意以上6座电站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单位。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方式向省水利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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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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