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为加强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经各市文旅部门(文物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划定、修改、初审,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部门意见,形成辽宁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拟报请省政府核定公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7月30日止。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管理处反映(信函以发出日期邮戳为准,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024-24869072
电子邮箱:lnwwglc@163.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邮政编码:110032
附件: 1.辽宁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辽宁省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关于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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