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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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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公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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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经各市文旅部门(文物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划定、修改、初审,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部门意见,形成辽宁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拟报请省政府核定公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7月30日止。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管理处反映(信函以发出日期邮戳为准,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024-24869072

  电子邮箱:lnwwglc@163.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邮政编码:110032

  附件: 1.辽宁省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辽宁省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关于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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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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