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
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司法系统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省民族和宗教委、省司法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环保、广电、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烟草、民航、铁路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公司、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健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方铁林  省政府副秘书长
      单 义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宋振华  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邵玉英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中平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绍瑞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赵海峰  省委编办副主任
      张国君  省委军民融合办副主任
      黄 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向辉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成鑫  省科技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陈 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张智明  省民族和宗教委副主任
      蔡鸿源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晓强  省司法厅副厅长
      韦 敏  省财政厅副厅长
      马 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文国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陶宝库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曹桂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曲向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于 翔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郭 斌  省商务厅副厅长
      赵 辉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杨鸫祥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关 岩  省国资委副主任
      朱 云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文国  省广电局副局长
      张东群  省体育局副局长
      田 冰  省统计局副局长
      吴 涛  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曲华锋  省营商局副局长
      白常凯  省医保局副局长
      董永军  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徐继承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宏卫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云勇  省烟草公司副总经理
      曹建华  大连海关副关长
      苏英华  沈阳海关副关长
      宋 琰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刘继昆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
      王 兵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田 宝  辽宁银保监局副局长
      胡可果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战兴双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魏春岩  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田冰同志兼任。

责任编辑: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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